其實,只要商品質量過得硬,不是故意挑剔,檢驗合格放行,都能順利收匯。我們的不少客戶即使第一次與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時結匯,令交易劃上圓滿句號。
因而,不少銀行在處理這一類信用證時,一般也能給予客戶某些資金融通。諸如,生產前的“打包貸款”,或者出運后的“押匯”等。
前提條件是謹慎地了解客戶資信及買、賣雙方誠心誠意的合作和產品的質優貨俏。
可考慮接受的“軟條款”
少數信用證規定:“此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開證銀行發來“授權生效通知書后”才能作數。
其實只要沒有存心詐騙,這樣的條款在相當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諸生產的。
實際的貿易背景可能是一些國家政府對外匯控制較嚴,進口商品要經過嚴格、復雜的審批手續。但是市場機制風云變幻,“時不我待”,進口商如果要等到“進口許可證”拿到手之后,再開出信用證,可能會耽誤了商業時機。因此他們往往要求出口商一邊開始生產、出運,一邊與審批同時進行,以免錯失機遇。
在一般情況下,出口商收到這類“尚未生效”的信用證時,就可以委托廠家付諸生產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領悟到其中的風險,叮囑開證人在裝運前務必使信用證“生效”。否則,如果貨物已經出運,所提交的信用證“尚未生效”,開證行就可據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損失,出口商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少數信用證規定,該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行,條款中又規定:“交單期是提單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會要求開證人將“到期地點”改在“出口國所在地銀行”,以免單據寄到開證行時延誤到期日,而造成拒付(一般的狀況是,出口商難于估計該套單據議付行的審核時間長短,及這套單據的“在途時間”,難于確定單據能否在有效期內到達開證行)。
在通常的情況下,受益人此時必須考慮到交單期的緊迫性,一定要在寄單前的“郵程時間”內將單據交到議付銀行。開證行因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時日”遲到而拒付的,這種情況是很少的。
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時間,掌握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單和處理信用證業務,并提醒銀行經辦人員務必迅速處理這套單據,并用DHL或其他快郵方式寄單,以便單據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內到達開證行柜臺。因此,這樣的條款也是可以考慮接受的。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