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收貨收據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此條款使買方托延驗貨,使信用證失效。
j.自相矛盾,即規定允許提交聯運提單,又規定禁止轉船。
k.規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單據,如要求使用CMR運輸單據(我國沒有參加《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所以我國的承運人無法開出“CMR”運輸單據。
l.一票貨物,信用證要求就每個包裝單位分別繕制提單。
m.設置質量檢驗證書障礙,偽造質檢證書。
n.本證經當局(進口國當局)審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許裝運。
o.易腐貨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單,持此單可先行提貨。
p.貨款須于貨物運抵目的地經外匯管理局核準后付款。
q.賣方議付時需提交買方在目的港的收貨證明。
r.產地證書簽發日晚于提單日期,這會被懷疑未經檢驗,先裝船,裝船后再檢驗。
s.延期付款信用證下受益人交單在先,銀行付款在后,風險大,應加具保兌。
t.不接受聯合發票,進口國家拒絕接受聯合單據。
u.信用證規定指定貨代出具聯運提單,當一程海運后,二程境外改空運,容易被收貨人不憑正本聯運提單提貨。
v.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在貨物裝運后如不及時寄1/3提單,開證申請人將不寄客檢證,使受益人難以議付單據。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如“花崗石、鵝卵石、鑄鐵井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買方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有道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掩。而對這么多的風險,有關方面提醒我們外貿企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首先要認真審證。做到及早發現“軟條款”。在貿易過程中,收到L/C后應立即與合同核對,看看條款是否與合同一致,能否辦得到。發現問題后要馬上與開證申請人聯系對信用證做修改,不要等到做到一半才發現情況不妙,那個時候貨物已上船,為時已晚,一旦對方不肯修改信用證,我方就陷入了被動局面。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