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視同銷售貨物征稅而無銷售額的,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4)進項稅額的計算: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購買方取得的增值稅專業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即為其進項稅額) (5)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稅法的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①納稅人購買貨物和應稅勞務,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②納稅人進口貨物,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銳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三)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七、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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