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合同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并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后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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