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買方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B1.支付貨款 A2.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B2.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B3.運輸合同 A4.交貨B4.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B5.風險轉移 A6.費用劃分B6.費用劃分 A7.通知買方B7.通知賣方 A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電子信息 A9.核查、包裝及標記B9.貨物檢驗 A10.其他義務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準比較明確,這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 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制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準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采用此項規劃!度A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于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于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于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