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礦業管理
1.固體礦產礦業權管理
泰國固體礦產礦業權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兩部礦業法:1967年的礦產法和1966年的礦產權利金稅率法,以及1992年的國家環境保護與促進法、1977年的投資促進法。礦業法涉及以下活動的管理:礦產勘查、勘探、開采、加工、冶煉、貿易、權利金的支付和礦產品的進出口。
1967年礦產法分別在1973年、1979年、1991年和2002年做過部分修改。泰國的礦業權和地表權兩權分離,土地所有者不擁有地下礦產。一切礦產為政府所有。礦業的主管部門是工業部。任何公司或個人在進行礦勘查和開發活動之前,必須先得到政府頒發的礦權。主要礦權包括:1)獨占勘查許可證(EPL)。它給持證者在規定區內對指定礦產的勘查有獨占性的權力。最大面積為500英畝,期限1 年,不可以延期。由工業部部長頒發, 不可轉讓。2)特殊勘查許可證(SPL)。申請人在提出的勘查計劃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專門技術時應申請特殊勘查許可證。申請人必須詳細說明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年的勘查費用和在這項活動中國家可得到哪些特別的利益。該許可證的最大使用面積為4000英畝,有效期為5年。不可延期。由工業部部長頒發,不可以轉讓。上述兩種勘查許可證在勘查工作進行之前需得到地表權所有者的許可3)采礦許可證
獲得勘查許可證的公司或個人,經勘查發現有經濟價值的礦床之后,可以申請采礦許可證。持證人享有在規定地區內開采指定礦產的專屬權。一個采礦許可證的最大面積為120英畝,有效期最長為25年。由工業部部長頒發。
申請人必須說明在這項活動中可以給國家提供哪些特別的利益。
在礦產勘查與開發活動和管理中,環境部門也有相當大的權力?辈楹筒傻V許可證的持有者在開展工作前還必須得到有關環境部門和許可。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工業部并不是決定礦產勘探和開發風險活動實施的最終機構。最終結果往往取決于環境管理機構:科學技術環境部或其他土地森林管理機構。
2.油氣礦業權管理
石油和天然氣管理的主要法律有兩個,1971年頒布的石油法和石油所得稅法。以后進行了幾次大的修改。石油法與礦業權有關的主要條款包括:1)期限:勘探期限6年,可延期1次,不超過3年。如果最初申請的勘探期不超過3年,則無權申請延長期。石油生產期限最長20年,包括勘探階段內的石油生產。2)面積:每個勘探區塊不超過4000平方公里,每個合同者擁有的區塊不能超過4個?碧狡陂_始后第四年未,合同者有義務歸還部分勘探區塊,通常為原有面積的50%,水深大于200米的海上區塊為35%。3)轉讓:對于生產區或保留區,合同者無須批準有權轉讓全部或部分勘探區塊。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