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解讀《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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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對綠色礦山建設的定位是什么? 《通知》將綠色礦山建設定位為全面推進。4號文對綠色礦山的定位為少數優秀礦山,起示范引領作用。新發展階段對綠色礦山建設提出了新要求,綠色礦山建設的推進方式轉為全面推進,要求各地立足礦業發展實際,通過合同管理,分類施策,有序全面推進新建礦山、生產礦山開展綠色礦山創建。 《通知》對第三方評估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嚴格第三方評估管理,制定了《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明確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經費由財政保障,嚴禁向礦山企業收費。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性質、人員組成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具備綠色礦山評估的業務能力。制定了評估程序,提出了評估要求,細化了監督管理措施,建立“黑名單”和責任追究機制。 《通知》對綠色礦山名錄管理作了哪些細化? 綠色礦山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符合標準條件的納入省級或國家級綠色礦山名錄,不再設市級、縣級綠色礦山名錄,已設的市級綠色礦山經評估后擇優納入省級綠色礦山名錄。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及時按程序移出,并對移出名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 《通知》對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進行了哪些修改? 在充分調研基礎上,修訂縮減完善評價指標,由100項1000分縮減至49項100分,突出重點指標,切實提高指標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將評價指標設置為約束性指標和提升性指標,約束性指標為底線要求。同時計劃組織研究制定露天開采礦山、地熱礦泉水等綠色礦山行業標準,進一步健全標準體系。 《通知》對監督考核方面作出哪些要求? 《通知》進一步強化監督考核。對已有綠色礦山,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每年抽取不低于10%的比例開展實地核查。對尚未開展創建的礦山,加大指導督導力度,督促盡快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到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通知》還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通知》鼓勵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綠色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
關鍵詞: 綠色礦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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