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礦業權人作為債務人以其擁有的礦業權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八條均明文禁止將采礦權通過承包的方式轉給他人開采。但是,對于承包的內涵和外延并未做出明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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