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學的觀點認為:礦產資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賦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具有現實或潛在經濟價值的天然富集物。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這兩個定義是一致的。其內涵為:礦產資源是地球演化過程中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是天然產出于地表或地殼中的原生富集物;產出形式有固態、液態和氣態;既包括已經發現的對其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特征已取得一定認識的礦產,也包括經預測或推斷可能存在的礦物質;既包括當前開發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產,也包括將來可能開發并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