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試驗系統如下圖所示:
試驗系統示意圖
1—氣源;2—開關;3—壓力表;4—被測裝置;5—氣體流量計
4.1.4 氣體壓力和流量的測量次數應不少于3次,以其算術平均值作為被測量值。
4.2 外觀質量檢查
用感觀法按本標準3.5、3.6、3.7、3.8條的規定檢驗。
4.3 舒適感檢查
在試驗系統上,當供氣壓力為0.7MPa時,距出氣口250mm處,用手心迎氣流檢查是否有刺痛和壓迫感。
4.4 供氣壓力和排氣量測定
4.4.1 調整試驗系統開關、觀察供氣壓力。
4.4.2 調整裝置的閥桿位置,使供氣壓力分別為0.3,0.5,0.7MPa,測量排氣量。
4.5 噪聲測定
當試驗系統供氣壓力為0.7MPa時,在裝置的減壓部件軸線的水平面內,距其1 m遠的3個方位和減壓部件上方1 m遠處,按GB 5898的規定測量噪聲。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5.1.1 產品應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5.1.2 產品應按本標準的3.5、3.6、3.7、3.8、3.9條的規定逐臺進行檢驗。
5.2 型式檢驗
5.2.1 按本標準的3,3、3.5、3.6、3.7、3.8、3.9、3.10、3.11條的規定進行。
5.2.2 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產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1次;
c. 正式生產后,因材料和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d. 停產超過1年,再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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