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制定事故應急預案; (三)施工作業人員具備管道保護知識;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業的設備、設施。 第三十七條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當在開工七日前書面通知管道企業。管道企業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保護安全指導。 第三十八條管道企業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管道搶修作業,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給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管道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并報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照有關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并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采取事故處置措施或者報請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條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治理。因第三人的行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環境污染的,管道企業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治理費用。 環境污染損害的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哄搶。 第四十二條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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