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安監技裝〔2019〕21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刻汲取山東能源龍鄆煤業“10?20”等沖擊地壓事故教訓,推進落實《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等規章標準要求,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煤礦沖擊地壓事故,現就加強煤礦沖擊地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煤礦沖擊地壓源頭防治 1.嚴格沖擊地壓礦井的界定。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要求開展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及時、準確界定沖擊地壓礦井。煤礦井巷或工作面周圍煤巖體發生過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的,直接認定為沖擊地壓礦井。煤礦發生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后,應當立即向屬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承擔沖擊傾向性鑒定和沖擊危險性評價的技術服務機構(煤礦企業),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要求,出具鑒定、評價意見,并對鑒定、評價結果負責。 2.嚴格控制沖擊地壓礦井生產規模。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生產規模不得超過800萬噸/年,建成后不得核增產能。非沖擊地壓礦井升級為沖擊地壓礦井時,應當編制礦井防沖設計,并按照防沖要求進行礦井生產能力核定。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按照防沖要求布置采掘工作面,控制工作面推進速度。 3.嚴格執行主動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應當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三十一條關于巷道布置和采掘作業的規定,合理安排采掘接續。采深超過400米的無沖擊地壓煤層的礦井,在煤層和工作面采掘順序、巷道布置與支護、煤柱留設、采掘作業等設計時,應當避免應力集中,防止不合理開采導致沖擊地壓事故發生。 二、強化沖擊地壓礦井巷道支護 4.合理選擇巷道支護形式與參數。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選擇錨桿錨索支護時,錨桿直徑不得小于22毫米、屈服強度不低于500MPa、長度不小于2200毫米,必須采用全長或加長錨固,錨索直徑不得小于20毫米,延展率必須大于5%,錨桿錨索支護系統應當采用鋼帶(槽鋼)與編織金屬網護表,托盤強度與支護系統相匹配,并適當增大護表面積,不得采用鋼筋梯作為護表構件。煤層傾角大于25°的沿頂掘進巷道,高幫側須增加錨索支護。煤層埋藏深度超過800米的厚煤層沿底托頂煤掘進的巷道遇頂板破碎、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高應力區時,應當采用錨桿錨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和頂梁、液壓支架等,下同)復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并進行頂板位移監測,防止沖擊地壓與巷道冒頂復合災害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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