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擴大礦區深部范圍(平面范圍不擴大)的,原采礦權(直接出讓情形)或原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情形)首次設立時已征求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文化等主管部門意見,確定礦區范圍與各類禁止開采區不重疊,登記管理機關可不再函請上述相關主管部門出具協助核查意見。 核查擴大礦區平面范圍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需要函請生態環境、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文化等主管部門出具協助核查意見。相關主管部門核查意見不明確的,不予擴大礦區范圍。綜合核查結果應通過集體研究決策,并書面告知采礦權申請人。 符合擴大礦區范圍條件的,采礦權申請人可以憑核查意見開展補充勘查工作。補充勘查報告(儲量報告)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通過后,根據采礦權申請人要求,登記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確定采礦權出讓收益,通知采礦權申請人與登記管理機關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權出讓合同為批準擴大礦區范圍的憑證。 (十一)地熱、礦泉水采礦權確因生產需要,需在原批準礦區范圍內補充勘查或調整、增加取水口的,可以給予一次以協議出讓方式擴大平面礦區范圍的機會。登記管理機關在組織開展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之前,應當就開采水量是否符合地區地下水取用水量管理要求,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五、嚴格采礦權人資格管理和采礦權變更登記 (十二)新建礦山的采礦權人原則上應為營利企業法人,F采礦權人不具備營利企業法人資格的,可通過將采礦權轉讓給具有營利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并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方式解決。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時采礦權人不具備營利企業法人資格的,可以給予延續2年,用于企業辦理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并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采礦權人可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變更為具有營利企業法人資格的采礦權人! (十三)變更開采主礦種、礦區范圍或開采方式等采礦權變更登記涉及儲量發生變化情形的,應重新辦理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手續。 六、加強采礦權注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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