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通常長度(不定尺長度):對長度不作一定的規定,但必須在一個規定的長度范圍內(按品種不同,長度不一樣,根據部、廠定)。
13. 短尺(窄尺):長度小于規定的通常長度尺寸的下限,但不小于規定的最小允許長度。對一些金屬材料,按規定可交一部分"短尺"。
14. 定尺長度:所交金屬材料長度必須具有需方在訂貨合同中指定的長度(一般正偏差)。
15. 倍尺長度:所交金屬材料長度必須為需方在訂貨合同中指定長度的整數倍(加鋸口、正偏差)。
規格尺寸的檢驗要注意測量材料部位和選用適當的測量工具。
(四) 數量的檢驗
金屬材料的數量,一般是指重量(除個別例墊板、魚尾板以件數計),數量檢驗方法有:
17.按實際重量計量:按實際重量計量的金屬材料一般應全部過磅檢驗。對有牢固包裝(如箱、合、桶等),在包裝上均注明毛重、凈重和皮重。如薄鋼板、硅鋼片、鐵合金可進行抽檢數量不少于一批的5%,如抽檢重量與標記重量出入很大,則須全部開箱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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