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方案》討論過程中,有建議在收益權益法原有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增加兩個調整系數即資源質量系數(主要是針對金屬礦種的品位)和開采條件調整系數,或者擴大權益系數的區間?紤]到金屬礦品位品級等資源質量在產品價格中反映,開采條件復雜程度屬成本因素,已在權益系數中反映,因此,增加兩個調整系數似與原有的權益系數重復。至于調整權益系數的區間問題,方案第一稿曾考慮過,因區間大可能造成隨意性大、有失嚴謹性、評估定量難等問題,且此方法可通過調整時點價格、限制使用范圍等辦法處理,故暫不修改。
收益法
收益法是針對正常生產礦山采用的,其實質和DCF法類似的,區別在于投資處理不同。收益法未考慮流動資金投入,將固定資產投資等以折舊形式進入總成本(DCF法為直接進入發生時點的現金流出、不進入經營成本),實際上未能真正反映現金流量的時間價值(計算折舊時不計資金時間價值,累計折舊雖然等于固定資產投資額,但折舊費折現后累計值顯然小于固定資產投資額),當折舊時間越長、折現率越高時,采用該方法計算的礦業權價值的偏差越大,這也是該方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準確反映項目的財務狀況及與國際通行方法接軌考慮,有部分專家、修改小組成員建議取消收益法。
由于收益法和DCF法評估經濟參數基本類同,采用DCF法代替收益法關鍵問題是評估中固定資產投資能否合理取值。若固定資產投資取固定資產凈值,通常正常生產的初期礦山采用DCF法也是可行的,但當剩余服務年限較短的中晚期礦山其固定資產凈值不合理時,采用DCF法評估結果可能會出現問題(如固定資產凈值尚余較大存量時,采用DCF法可能存在評估結果偏小甚至出現負數)。
考慮到我國其他評估行業收益法均普遍采用,《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保留該評估方法但應謹慎使用。評估時應首選現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選擇適用收益法。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