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的,一律依法停產整頓。
突出礦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或未按規定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一律停產整頓。經整改完成后先按程序組織復產復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再經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監察后方可恢復生產,監察情況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五、未按規定進行突出礦井鑒定的,一律認定為突出礦井。
《煤礦瓦斯等級鑒定辦法》要求鑒定的,應當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完成前,一律按照突出煤層管理。未按規定完成突出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煤礦企業和鑒定機構要嚴格執行鑒定標準和程序,對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從嚴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六、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一律依法關閉。
9萬噸/年及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立即依法停產、關閉退出。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關閉退出方案,明確關閉退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在2018年底前關閉到位。
七、煤礦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律納入聯合懲戒對象或安全生產“黑名單”。
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及所屬煤礦企業,一律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煤礦及所屬煤礦企業,一律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