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礦權轉讓的當事人必須依法簽訂采礦權轉讓合同。采礦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1)采礦權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2)申請轉讓采礦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系、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采礦權的地理位置坐標、面積、許可證有效期限及開采情況等。(3)轉讓方式和轉讓價格,付款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4)爭議解決方式。(5)違約責任。
2.向審批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1)轉讓申請書。(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3)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4)轉讓人具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的報告。(6)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3.審批管理機關審批。礦業權審批機關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采礦權轉讓主體資格和受讓方資質條件。(2)采礦權轉讓條件和轉讓人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3)采礦權轉讓合同的關鍵條款。(4)采礦權轉讓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并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批準轉讓的,轉讓合同自轉讓申請被批準之日起生效。
4.辦理變更登記。轉讓人和受讓人收到轉讓批準通知書后,應當自收到批準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后,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未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轉讓行為,已批準的轉讓申請失效。
在審理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中,通過審查轉讓的程序要件,能夠準確劃分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