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月31日。原《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審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魯國土資字〔2009〕9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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