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礦業權出讓系統將各項權力運行全過程所有監察點數據實時抽取,并通過數據交互的方式主動推送到“福建省權力運行網上公開電子監察系統”,接受實時的電子監督。
第二十九條 “礦業權出讓系統”中各監察點均設置了“監”字標識。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有監察職責的人員應加強日常執法監督,對發現的各種違規出讓礦業權行為,應督促業務主辦處(科、股)室將其列為“督辦件”進行督辦整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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