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成果出讓和權益分配將直接關系社會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著他們的地質找礦積極性,這方面《意見》有哪些規定?
負責人:在探礦權登記與成果出讓方面,以申請在先方式辦理探礦權,探礦權由省國土資源廳指定單位(省國土資源科研院或省國土資源投資中心)代持。代持方不享有探礦權的任何權益;投資方享有該探礦權的部分收益權,不享有探礦權的權益。項目結束后注銷探礦權,列入礦產地管理。根據社會需要和礦業權投放計劃,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出讓。在找礦成果權益分配方面,《意見》指出,找礦成果經評估出讓實現出讓收入的,對出讓收入扣除實際投資額后,剩余部分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分成。社會資本投資收益部分由投資方與財政按高風險礦種5∶5、低風險礦種3∶7的比例進行分成。財政取得的出讓收入作為價款收入,各級財政分成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找礦項目未取得找礦成果,或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或合作勘查的其中一方提出中止投資的,經各投資方及專家共同審定后可予以終止,注銷探礦權,所余資金按投資比例退回。建設項目壓覆社會資本投資地質找礦項目的,比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壓覆合作勘查項目的補償費用按照合作勘查投資比例分成。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