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有關不利于民間投資的條款,具體是怎么修改的?
負責人:將原59號文中第五條“國有地勘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以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折股參與地質找礦風險投資,分享找礦成果收益!敝械摹皣械乜眴挝弧毙薷臑椤暗乜眴挝弧,統一各類地勘單位的權利。
筆者:國有地勘單位轉企繳納礦業權價款條款有什么變化嗎?
負責人:考慮到2014年國務院已經取消“以折股方式繳納采礦權探礦權價款審批”,財政部也已明確不得以折股方式繳納礦業權價款,此次修改刪除了原59號文中“國有地勘單位轉企的,申請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礦業權的,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準,其價款可部分或全部轉增為企業的國家資本金”的內容。
筆者:涉及中央地勘基金的內容有修改嗎?
負責人:今后中央地勘基金如何運行,現在正在研究,因此此次修改刪除了原59號文中關于地勘基金目的、使用方向、運行機制、權益設定等有關規定,待中央地勘基金改革方向確定后,再以新的文件規范其運行。
筆者:有關整裝勘查的組織實施有什么修改?
負責人:整裝勘查組織實施要求未做原則性修改。原140號文和原58號文主要是用于規范整裝勘查工作的文件,本次修改對上述兩個文件進行精簡,并以此為基礎對原59號文中“推進實施礦產資源整裝勘查”進行補充和修改。修改后的第三條主要包括整裝勘查的定義、設置途徑、勘查實施方案編制、加強巡回指導、完善外部環境等內容。
筆者:關于礦業權管理的內容是怎么修改的?
負責人:考慮到原140號文中關于整裝勘查區的“礦業權設置方案”、“礦業權投放計劃”制度已經改革,“礦業權招標出讓三優先”、“優先給區內礦業權人配置探礦權”等規定涉及到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且整裝勘查區內探礦權的審批權限規定涉及到國土資源部正在組織研究的部省審批權限調整工作,因此上述內容在本次修改時未予保留;谏鲜鐾辉,將原59號文中第四條“進一步優化探礦權出讓”修改為“加快推進礦業權管理制度改革”,對礦業權管理改革方向做了原則性規定。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