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外資源合作機制方面,祿豐年認為,“成果轉化機制不健全、項目評價標準體系協同不夠、激勵機制仍不健全、溝通協調工作存在不足。尚沒有形成勘查資金合法‘走出去’——形成找礦成果和資產——形成找礦收益——收益合法回國內的合理合法路徑!彼岢,目前境外工作質量仍以國內的標準來衡量,沒有與國際規則接軌,市場行為也未與國際市場接軌,限制了合規交易的發生;比照事業單位激勵機制考核境外工作單位的辦法,造成實施項目與投資單位相分離,針對具體國家、地區的補貼津貼標準和相應的制度還很不完善;地勘單位、企業和境外基地之間信息得不到共享,要素資源不能有效整合,導致在境外做大量重復性工作。
在境外資產的審計與監管方面,祿豐年表示,“制度建設滯后,執行力不強,資產管理不規范! 祿豐年提出,制度建設跟不上境外資產監管的要求,尚未建立起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制度;固定資產和材料沒有建立規范的臺賬,沒有定期盤點、核對;沒有進行資產評估,減值情況不明;國有權益界定不清,沒有根據有關章程、協議等清晰界定國有權益,法定程序不完善。
此外,祿豐年還表示,在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專業結構不平衡。高級管理人才較少,既懂地質專業知識,又懂外語尤其是熟練掌握小語種、商業談判的復合型人才短缺。
穩妥推進境外風險勘查
針對這些問題,祿豐年建議,河南省地礦局應出臺措施,穩妥推進境外風險勘查。
一是加強協調,提升境外礦產勘查開發工作水平。統籌協調力量,優化境外礦業合作選區和資源結構,緊跟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圍繞國家發展戰略及國際、國內急缺礦種,國務院商務外事和資源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對“走出去”單位的協調和引導,統籌在發展地質產業政策穩定、環境良好、條件優越的國家和地區建設資源勘查開發基地,減少國內單位之間走出去“打架”的現象。創新合作方式,多渠道化解資金短缺問題。采用靈活多樣的投資模式,與境外企業組建合資公司,分享技術與市場,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也可民企先行、國企跟進,股權結構根據雙方投資比例確定;也可從基礎性地質工作著手,采取登記、參股、收購等形式開展資源合作。加快上市步伐,加快現有礦山的建設開發進度。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