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國務院部署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國土資源部對采礦權審批權限作了進一步授權,除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和放射性礦產外,其余礦產開采項目均授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期間,為進一步擴大礦業對外開放,國土資源部先后將部分外商投資勘查開采項目授權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二是2005年~2008年審批權限逐步上收。礦業權審批權限過度授權,一些地區出現了礦業開發秩序較為混亂、礦山布局不合理等問題。2005年8月國務院部署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和規范工作,要求對以往的各種授權進行清理并重新授權。
按照國務院部署,2005年國土資源部發文對審批授權進行了調整,對權限劃分標準作了適當調整,探礦權增加了勘查面積作為劃分權限標準,上收了勘查面積大于30平方公里的煤炭勘查項目和勘查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的鎢、稀土、錫、銻勘查項目審批權限;采礦權按礦床或井田儲量規模劃分權限,上收了儲量規模為大型以上的煤、銅、鋁等開采項目和儲量規模為中型以上鎢、稀土、錫、銻開采項目審批權限;對省級已發證的礦業權,延續、變更時達到國土資源部審批權限的,上收國土資源部審批。
2007年國土資源部發文上收了鎢、稀土新設和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礦業權審批權限。同時,按各礦種規定的審批權限,下放了部分外商投資、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內勘查開采項目審批權限;下放了二氧化碳氣、地熱等6個礦種探礦權審批權限。
三是2009年至今審批權限逐步下放。礦業權審批權限大幅上收后,國土資源部審批登記的礦業權大幅增加,大量精力花費在審批事務性工作上,頂層設計和制度建設投入精力不足,管理政策措施出臺跟進不及時、地方積極性未得到充分調動等問題隨之出現。
為實現“放得下、管得住”,按照“把權利和責任放下去,把服務和監管抓起來”的思路,國土資源部探索礦業權“部控省批”授權管理方式,在嚴格礦業權設置方案、投放計劃管理的基礎上,2010年在黑龍江、貴州和陜西三省開展煤炭礦業權審批改革試點,授權下放其行政區內煤炭礦業權審批權限。2012年授權下放整裝勘查區內大部分重要礦產探礦權審批權限,加快推進整裝勘查。2014年授權下放新疆區內煤炭礦業權審批權限,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為加快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支持改革試點地區發展,授權下放了部分礦業權審批權限。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