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審查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對項目成果地質報告和投資效益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上報、匯交。
勘查項目提交的資源儲量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備案、登記。
最終成果報告或結題總結及投資效益評估報告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上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的支出要嚴格按照項目預算內容及有關財經制度的規定執行,并按照《地質勘查單位財務制度》及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項目完成后應進行項目竣工結算,根據需要對重要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勘查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外,須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主管單位。所報資料均應附數字化的光(磁)盤介質資料。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