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ㄎ澹┑V山儲量、開發利用及閉坑后應提交的開始閉坑地質報告等相關統計資料報送情況;
。┑V產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的情況;
。ㄆ撸┫拗菩蚤_采礦種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
。ò耍┑V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執行情況;
。ň牛﹪临Y源主管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督察內容。
第十四條 礦產督察工作實行分片區督察,每片區成立督察組,對片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進行督察,也可以組織跨片區異地督察。對確定為年度重點督察的項目,每年現場督察不得少于兩次。
第十五條 礦產督察工作程序
(一)督察準備。收集有關資料,制定督察實施方案;通知被督察礦業權人和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督察準備工作。
(二)現場督察。調閱有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現場核查取證,F場督察時應主動出示督察證件。
。ㄈ┨峤粓蟾妗,F場督察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督察項目所在地市(直管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督察報告(含現場督察表),抄報省礦產督察員辦公室。
。ㄋ模┎樘幷。對督察報告反映的一般問題,市(直管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礦權人整改,并將結果報省礦產督察員辦公室;對應立案查處的問題,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內組織查處,其中對無證、越界勘查或開采等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組織查處。結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廳執法監察局和省礦產督察員辦公室。
第十六條 礦產督察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礦產督察工作,主要用于礦產督察員工作補貼、差旅費、交通費、保險、辦公用品及設備購置、培訓和獎勵等與礦產督察有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礦產督察員應嚴格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被督察礦業權人的任何饋贈、報酬,不得在被督察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被督察單位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干預、妨礙被督察礦業權人的正常生產和工作。
第十八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督察報告反映的問題不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上一頁 [1] [2] [3] [4]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