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如果不具備這些基本的安全條件或者缺少某一方面的條件,就意味著從根本上給礦山生產留下了事故隱患。
二、地下開采礦山的安全條件
1.地下開采礦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構筑物的位置,應不受地表塌陷、山洪暴發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避免開鑿在含水層、斷層和受斷層破壞的巖層中,特別是巖溶發育的地層的流砂中。
3.每個生產礦井,必須有兩個獨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各個生產中段(水平)和各個采場必須要有兩個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與直達地表的出口相通。
4.選用適應頂板特點的支護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斷面的寬度和高度應滿足生產和行人的要求。
5.礦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采用機械通風;新礦井、新水平(區段)、新才區的開采應按設計的要求形成通風系統,井下通風構筑物設施、設備的設置和質量以及通風的風質、風量、風速符合要求。
6.礦井開采的防排水、防塵供水、供電、照明和通風系統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運輸系統的安全保護和信號裝置齊全可靠,其設備的選擇、安裝試運轉符合要求。
8.按規定選擇電器設備、儀器儀表、其安裝和保護裝置,在試運轉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有自然發火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數量符合要求。
10.按規定建立礦山救護組織和按規定裝備救護工具與器材。
11.對開采中產生的噪音、振動、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有預防措施。
12.水文、地質及有關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14.采礦方法和開采順序合理并符合要求。
三、露天開采礦山的安全條件
1.工作幫及非工作幫的邊坡角、臺階高度、平臺寬度及臺階坡面角,符合設計要求;影響邊坡穩定的滑體,已按設計采取了有效措施。
2.有防排水、防塵供水系統,各產塵點防塵措施及裝備齊全并符合要求。 上一頁 [1] [2] [3]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