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系
礦產資源的轉讓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作為自然物的形態的礦產資源實體的轉讓;另一種是作為代表礦產資源權利的采礦權的轉讓。在這兩種轉讓形式中,如果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轉讓,理應適用民法中的相關原則和精神,如果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轉讓則應該適用行政合同或者用社會法的理念來設計轉讓中的相關制度。在礦產資源轉讓法律關系中,轉讓人和受讓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礦產資源或者代表礦產資源權利的采礦權是法律關系的礦體,而法律關系的內容則是本書將要設計和論證的礦業轉讓權。
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系
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采改變了地球的形態。這種改變不僅表現為地殼形態的變化,也表現為地表物理形態的改變。這種改變使人類所處的自然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在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以及礦業發展中,形成了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系。礦產資源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礦產資源所有人、礦產資源勘查人、礦產資源開采人、礦產資源使用人等,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與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有關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而法律關系的內容則是本是將要設計和論證的礦業環境權。 上一頁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