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治水之“理”,就是要創新水治理理念。其中包括系統治理思維和共治共享理念。與水循環的連續性、流動性、整體性規律相適應,確立系統治水思維,熟悉“水性”,樹立“大水務”和“水功能”觀念,對水治理多個任務進行統籌考慮,通過功能協調、職能銜接和系統治理,實現協同共治。樹立公民參與、社區共治理念,建立排放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披露制度,將河道水環境信息定期向附近社區和居民公布。推行民間河長制,讓社區和志愿者參與城市河道管理和監督。喚起所有公民為建設“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美麗中國而奮斗的信心。
所謂治水之“法”,就是要強化涉水法律制度。確保水質安全刻不容緩,治水離不開嚴刑峻法。必須完善涉水法律制度,對違法者進行必要的懲罰,對違法者“不僅罰票子,還要蹲號子”。特別是強化涉水法律的執行力,嚴格落實地方首長行政問責制和環境離任審計制,把水資源管理納入問責范圍和環境審計內容,在治水方面落實一崗雙責、黨政同責。其中需要在法律上構筑公眾參與治水的制度基礎,明確公民的環境權。把公民享有安全、清潔水環境的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列為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
所謂治水之“術”,就是要創新治水體制。我們應該從三方面入手:在頂層設計方面,逐步探索中央涉水大部制運行機制,深度優化涉水機構職能,消除體制性瓶頸和機制性障礙,最終成立涉水大部委;在水資源配置機制方面,清晰水權邊界,健全水權交易機制、排污權交易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水資源費形成機制,發揮市場機制在水資源使用權、收益權等涉水權益、權能的微觀配置作用;在公共水資源治理模式方面,根據水資源的空間分布狀況及涉水主體關系,形成政府主導的多中心治理、利益相關者合作治理、社區為中心的自主治理等多樣化治理格局。 上一頁 [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