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企業具有獨立的經濟利益,因此政企要分開。在這種情況下,中央財政再不可能為商業性礦產勘查無償提供地質成果,礦產勘查費用必須由它服務的下游產業(礦產開發企業)給予補償。這種補償,如果是探采結合的,那么它的勘探費用必定要通過一定形式,進入礦產品成本或費用中去;如果是探采分離的,那么它受讓的礦業權價款,必須在礦山生產中逐步分攤到礦產品成本或費用中去,從而實現資金的循環,保證簡單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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