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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進口物資保稅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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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7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進口物資保稅管理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改善外商投資企業的物資供應,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具有進口經營權的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經營第五條所列的保稅貨物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物資公司須持憑國家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四條物資公司應將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進口計劃連同分配給物資公司的進口額度及主要商品開列清單,分別送有關進口地海關并抄送海關總署備案。 第五條物資公司為供應外商投資企業所需進口的國內緊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和燃料屬于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 上述保稅貨物進口時,應持進口合同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緩辦納稅手續,存放于經海關批準的公共保稅倉庫或者物資公司自辦的保稅倉庫內。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第六條供應外商投資企業的國內物資,不準存入保稅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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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海關|外商投資企業|物資公司|進口|物資|保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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