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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部巖礦心管理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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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巖礦心(含巖屑,下同)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地質勘查、礦山建設、科研、教學以及科技交流活動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對所取得的巖礦心應依照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地質礦產部礦產資源管理司(全國地質資料局)主管巖礦心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部直管局給予協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廳)地質資料處主管本局系統巖礦心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專業局(院)負責所屬各單位巖礦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礦產部門對巖礦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與按專業歸口管理相結合和行政首長負責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對巖礦心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巖礦心管理工作,應遵循妥善保管、方便利用、留存適度、慎重處理的原則。 第六條 巖礦心是地質勘查工作中重要的基礎實物資料,是研究和評價地質礦產的重要依據,屬于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七條 巖礦心全程管理應按其所處的階段,分別由有關業務部門負責管理。 一、現場管理 勘查期間的巖礦心由分隊或礦區地質組負責管理,其中機臺(井隊)的現場管理,包括巖礦心整理、現場保管以及運送入庫等,由機長(井隊長)全面負責。 巖礦心現場管理應作為考核鉆探工程和地質工作成果的一項指標,野外驗收時應包括對巖礦心現場管理質量的驗收。 巖礦心在移交巖心總庫之前,有關巖礦心的管理工作,包括巖礦心的縮減處理,由大隊級地質(礦)科主管,礦區或分隊地質組負責管理與實施。 二、庫房管理 巖礦心移交總庫后,由大隊級地質勘查單位資料管理部門主管。巖心總庫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庫管人員負責。 各級巖心庫應建立健全巖礦心入庫驗收、庫房保管、庫內采樣、逾期銷毀以及庫管人員崗位責任等各項管理制度,做好巖礦心保管與提供利用工作。 第八條 凡需留存的巖礦心都應在專門的庫房內保管。大隊級地質勘查單位必須建立永久性的巖心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專業局(院)應建立中心庫或巖礦心陳列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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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地質|巖礦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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