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所謂財產系指資產負債表上所列屬于固定資產科目者,其有關事務處理悉依照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財產管理系由財務部統籌管理,并委托使用單位保管,依其性質劃分如下:
1. 土地。
2. 房屋及建筑設備:辦公室、廠房、酸洗間、倉庫、宿舍、護堤、水道、圍墻、停車場、道路。
3. 交通及運輸設備:小轎車、客貨車、推土機、起重機、機車、手推車、臺車。
4. 機器沒備:連續式鑄造鋼板設備、鋼鐵熱軋設備、鋼鐵冷軋及冷壓成型設備、金屬熱處理設備。
5. 電氣設備:輸電、配電、變電設備、照明設備。
6. 空氣調節設備:冷氣機、抽送風機、電扇。
7. 事務設備:機具設備(計時機、復印機、打字機、計算機、電話機、對講機、擴音機、油印機等)、家具設備(讀寫家具、儲放家具、坐息家具)、通訊設備。
8. 供水設備:水塔、儲水池、過濾設備、抽水機、馬達、給水配管設備。
9. 其他設備:防護設備(清防、警衛、醫療)裝潢設備、娛樂設備。
第三條財產保管部門應會同財務部每年定期盤點,但對新置者,每月對賬一次,其盤盈或盤虧,應確實辦理增值或減損。
第四條由購入而取得的不動產,應即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有關產權登記與變更登記及稅法規定事宜與減損報廢的設備,均由財務部另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各項工程修造,不論金額多少,均應編列預算表,并送財務部備查復核,緊急處理者,仍應補辦手續。
第六條有關不動產出租或租入,均應事先訂立契約書,并由財務部復核轉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
第七條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劃分標準如下:
1. 支出結果能獲得其他資產者屬資本支出,否則應列為費用支出。
2. 資產因擴充、換置、改良而能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屬資本支出,否則即為費用支出。
3. 支出結果所獲得的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在2 年以上,且其金額在& 萬元以上者,屬資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效用僅及本期者,屬費用支出。
[1] [2]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