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適應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充分體現會計信息的可檢驗性,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計科目的動用及賬戶設置,按《會計管理制度》執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設置,個別企業因業務需要新增科目時,須報總企業財務部批準。
第三條憑證一般采用記賬憑證或收、付、轉憑證,工業企業可采用收、付轉憑證,貿易企業可采用記賬憑證。
第四條會計核算組織程序:采用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程序、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圖式。
1. 根據原始收、付款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2. 根據記賬憑證及所附的原始憑證登記各明細分類賬;
3. 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4. 根據記賬憑證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
5. 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6. 月終,根據總分類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編制會計報表。
記賬憑證匯總表核算組織程序的特點是:先定五天(或十天)將所有記賬憑證匯總編制成匯總表,然后再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憑證匯總表的編制方法是:
根據一定時期的全部記賬憑證,按照相同科目歸類,定期五天(或十天)匯總每一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填寫在記賬憑證匯總表的相關欄內,以反映全部會計科目的借方本期發生額和貸方本期發生額。
第五條記賬規則
1. 登記賬簿使用鉛筆寫(除了復寫的以外,不得使用鉛筆和圓珠筆);
2. 記賬憑證和賬簿上的會計科目以及子、細目用全稱,不得隨意簡化或使用代號;
3. 記賬須根據審核過的會計憑證:除按照會計核算要求進行轉賬時,用記賬員寫的轉賬說明作記賬依據外,其他記賬憑證都必須以合法的原始憑證為依據。沒有合法的 憑證,不能登記賬簿,且每張記賬憑證必須由制單、復核、記賬會計主管分別簽名,不得省略;
4. 會計分錄和科目的對應關系,原則上,一種經濟事項分別或匯總編一套分錄,不得將不同內容的多種經濟事項合并編制一套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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