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礦井下觸電事故方面,由于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使用各種類型的防爆電氣設備及漏電繼電器,在井下供電系統中觸電事故近年來明顯減少了。但由于井下狹窄,照明不足,架線裸露,無漏電保護等情況,加之部分人違章操作,觸電事故仍然給人身安全帶來很大威脅。
井下發生觸電事故的原因主要是:
。1)作業人員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帶電作業、帶電安裝、帶電檢、帶電修理、帶電處理故障等。
。2)停電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忘停電、停錯電,忘記驗電、沒放電等;
。3)未執行停、送電制度,總開關斷開后無專人看管,未上鎖,未掛標志牌,不認真執行“誰停電,誰送電”的制度,結果造成誤送電。
。4)保護功能失效或沒有保護,有保護甩掉不用,接觸網斷線,接地電阻大,檢溫保護裝置出故障等,或操作人員在未利用絕緣工具的情況下,人身觸及已經破皮漏電的導線或由于漏電而帶電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上。 導線漏電的原因:一是有不合格的接頭;二是導線被砸、埋、擠壓受損;三是導線受潮絕緣降。
。5)觸及已停電但未放電的高壓電纜。
防止人身觸電的措施有:
。1)防止人身觸及或接近帶電導體。
、 將電氣設備的裸露導體安裝在一定高度。按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自軌面算起不得小于下列規定: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及人行道同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為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為1.9m; 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為2.2m;在地面或工業廣場內,不同其它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②對導電部分裸露的高壓電氣設備無法用外殼封閉的,必須圍以遮欄,防止人員靠近,同時,在遮欄門上裝設開門即停電的閉鎖開關。確保工作人員開門進入高壓電氣室時,電氣設備電源斷開。③井下電氣設備的帶電部件和電纜接頭全部封閉在外殼內部,即制成封閉型,并在操作手柄與蓋子之間設有機械閉鎖裝型,以保證不合上蓋子,便不能接通電源;合上電源后,便不能打開蓋子。④各變(配)電所的入口處或門口,都要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的牌子。 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必須關門加鎖。井下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入口處和室內都應在明顯地點加掛“高壓危險”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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