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稅則
協調制.自1980年7月1日起,按成交價征稅. 自1990年以來,美國開始使用《協調制度》或HS制度下的關稅稅則,從而代替了原來的《美國稅則》.協調制稅則是國際通用的關稅稅則,它改善了進口統計的分類,也可滿足海關的使用要求.《協調制度》稅則美國文本共將商品分為22類、97章.
海關估價方法
美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該批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海關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正)第402節有關估價的條款,這些條款曾在1979年貿易協議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評稅的價值基礎是貨物的交易價值;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特定的二級基礎對進口貨物進行評稅.這些二級價值基礎依次為相同貨物、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
進口貨物的交易價值指的是該批貨物被出售以輸往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準備支付的價格,其中應包括買者承擔的包裝費、買者支付的所有傭金、特許費和賣者因進口貨物后來又再賣、轉讓或利用而應支付的費用;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海關可根據以前進口過的相同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沒有可比的相同貨物交易價值,則可根據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貨物交易價值都不能確定,則可根據推論價值計算.推論價值指的是進口貨物在美國再賣時的價格,其中應減去傭金或利潤和管理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海關關稅和聯邦納稅、深加工后的增值.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的最后一個基礎是推算價值,即生產該批進口貨物過程中原料、制造處理、利潤和管理費用、包裝等費用的總和.如果進口商請求優先以推算價值評估進口貨物的價值,海關可以顛倒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進口商品依照稅則從表價稅率全部地或部分地應征關稅,由必須應用有關的稅率來確定該項商品的應稅價值.海關確定應稅價值的過程被稱為"海關估價".
海洋運費、海上保險費和其它出口后各項費用,是不包括在應稅價值之內的.換言之,應稅價值通常是決定于外國出口港口的離岸價格.
根據修改的第402款的估價,1979年貿易協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項估價標準或方法法,與一個包羅一切的條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標準下不能完全適用時才能使用.第一條標準即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是主要的標準.其它各條標準都是可選擇的,按照順序依次優先適用.這就是說,如果主要標準不能用時,適用時特定的商品的第一個選擇就成為估價該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條款新規定新估價標準或方法的次序如下: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同商品的成交價格;相似商品的成交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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