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小規模納稅企業退免(稅)問題的解釋。
1、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
執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2、凡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稅務機關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并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貨物出口后,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稅外,其他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執行日期: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口貨物退出(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
3、特準退稅12種貨物的具體范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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