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條件的選擇
在出口貿易談判中要認真議定支付方式和時間,一般可供選擇的有下列三種方式,它們提供的支付保證是不同的。
1;貨款預付(Payment in advance); 2;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跟單信用證)付款(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i.e.,a documentary credit); 3;以匯票方式付款,或者是賒銷。
上述三種支付方式的優越性和可靠性,對于出口方來說是依次遞減的。重要的是事前對買方的資信要有深入的了解。了解的辦法多種多樣:可以問自己的銀行,可以向商業資信評估機構咨詢,可以調查買方的財務狀況。例如向貿易組織、大使館或領事館的商務部門、營銷代理人以及其他同買方有關系的公司進行了解。一般地說,同買方有1年以上的交易往來,便可以根據自己經驗來選擇支付方式了。
首先,如果對方支付貨款歷史是良好的,為了有利于成交大宗貿易,可以用國外匯票銀行托收,甚至還可開立貿易帳戶,先行記帳,到一定時期進行結算。當然,選擇何種支付方式,還要看貨物價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財務狀況。此外,對方國家的政治局勢是否穩定是否有信用保險,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慮的。有時,甚至是對方的商業文化(commerial culture)和雙方的語言障礙(language barriers)也成為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為“誤會”也可能導致關系惡化和支付困難。
上文提到的政治局勢,尤其需要特別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罷工浪潮的發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種行為,都可能妨礙買方履行支付協議。比如,進口許可制度的出臺、進口外匯支付的凍結、港口或內陸運輸工人的罷工等,都可能使買方的支付協議難以履行。這些問題都是在選擇付款方式時必須加以考慮的。
其次,關于信用證問題。它對賣方提供了足夠的支付保證,但同時也增加買賣雙方的費用和手續。買方需要為此提供財務擔保才能從國外起運貨物,因此買方一般是不愿意采用信用證這種支付方式的。
再次,關于貨款預付問題。對于賣方來說,預討貨款是最為有利的一種方式,特別是第一次同買方作生意,或者是買方國家政局不穩、經濟比較混亂的時候。對于買方來說,雖然預付貨款一般有利于貨物早日起運,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運和保證貨物質量,他是沒有把握的。因此,買方在預付貨款前一般要求賣方提供銀行擔保,不過這樣一來,又增加了賣方的財務負擔。所以,在買賣雙方建立了正常的貿易關系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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