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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貨物還是扣押提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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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瑞士某銀行起訴巴西某出口商,理由是出口商不當使用銀行的資金。該銀行獲得了扣押存放于美國路易斯安娜州一個港口的1300噸鈣化硅的命令。該批鈣化硅由出口商托運,承運人簽發了提單。單據尚在代收行手中,未流通至買方。出口商請求美國法院釋放該批貨物,因為其不是提單的所有者。 出口商稱,貨物權利緊隨提單,一旦提單轉讓至代收行,自己就不再是貨物所有權人。 銀行稱,只有正當流通的提單才能轉讓貨物所有權,提單雖已經轉讓至代收行手中,但未構成正當流通。 美國法院認為,正當流通提單之持有人取得對提單的權利以及對提單描述的貨物的權利。一旦承運人為貨物簽發可轉讓提單,法律就保護后來通過正當流通成為提單持有人的人。盡管在承運人占有之中的貨物已被扣押,如果提單的流通未被禁止,或者提單不在承運人占有之中,法律允許承運人將貨物放給提單正當持有人?垩禾釂问强垩贺浳锏谋匾疤,本案在扣押貨物的命令下達時提單未被扣押,扣押運送中貨物的命令不能生效,應予以解除。 點評: 本案涉及貨款支付方式、提單的流通、扣押貨物或提單等問題,雖然是一個外國案例,但是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相關問題處理的都有一定的啟迪意義。 一、本案的基本結論及理由 托收是由賣方開具匯票并隨附單據交給當地銀行(托收行)并提出托收申請,委托該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向進口人收款。提單代表貨物,買方尚未取得提單就未能取得貨物所有權。只有正當流通的提單才能轉讓貨物所有權,按照美國法,正當流通的要件之一是持有人支付對價而購買提單。在托收情形,銀行僅僅被委托收款不構成取得提單的對價,因而本案代收行也沒有取得提單權利和貨物權利。本案貨物所有權仍在賣方即被告手中,原告似乎可以為保全其請求申請扣押被告所有的該批貨物。然而,法院并未局限于此,而是根據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作出判決。 本案的基本結論是,當提單代表貨物時,只有在提單的流通已被禁止,或者提單在承運人手中的情況下,才能扣押貨物。關于此點,1984年美國提單法有明文規定。 美國法之所以強調提單的獨立性和流通性,主要是看重提單在國際貿易中的獨特作用。由于貿易的需要,提單發展出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成了占有憑證和貨物的代表。轉移提單,就可以轉移貨物的占有,完成貨物的流通。然而,提單畢竟不是貨物本身,有時會發生貨物與提單脫節,在不同的時空各自流轉的現象。美國法為強化提單的地位,采取“貨物法律命運隨正當流通之提單”的原則,即正當流通提單之持有人取得對提單及提單描述的貨物的權利,承運人應將貨物占有轉移給提單持有人。即使是對貨物實施司法扣押,也須以提單流通已被禁止,或者提單在承運人手中為必要前提。如果扣押貨物的命令在其簽發之時不符合生效條件,則不能通過在此之后扣押提單而使其變為有效。確立這一原則,是為了維護提單的物權憑證性質,促進貿易的順利發展。須知賦予提單物權憑證功能就是為了使提單適應實為單證買賣的國際貿易的現實需要,如果以貨物獨自的流轉沖擊單證買賣,則提單的價值和信譽就不復存在,提單持有人在購買提單之前就要調查貨物是否已被他人取得或是否已被司法扣押。這樣,國際貨物買賣就難以為繼。為了避免這種結果,確保國際貿易的順暢,犧牲實物關系人利益而凸現提單的超然流通乃最佳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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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扣押|貨物|提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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