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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業務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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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單的簽發 1.提單簽發人 我國《海商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提單可以由承運人授權的人簽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 可見,提單的簽發人包括承運人、承運人的代理人和船長。各國有關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都規定船長是承運人的當然代理人,不需經承運人的特別授權便可簽發提單。但如提單由承運人的代理人簽發,則代理人必須經承運人的合法授權委托。未經授權,代理人是無權簽發提單的。 2.提單簽發的地點和日期 提單簽發的地點應當是貨物的裝船港。提單簽發的日期應當是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并且與大副簽署的收貨單簽發的日期相一致。 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提單簽發的日期非常重要。因為只有將貨物裝船后,才能辨別所裝貨物外表狀況是否良好,件數是否與申報數字相符;同時由于貨物的裝運期限都是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而且信用證也規定了貨物的裝船期限,把簽發提單的日期看作是貨物已裝船完畢的日期,也就是賣方向買方的交貨日期。如果貨物裝船日期一旦超過規定時間,就可能遇到買方在目的港拒收貨物并請求賠償損失和銀行拒付貨款的問題。如果提單簽發日期提前于貨物裝船完畢日期,甚至貨物未裝船就簽發已裝船提單,這就擴大了承運人的責任,也有可能構成對第三者的欺詐行為,而引起收貨人拒絕提貨,進而提出索賠。 提單的簽發是根據大副簽署的收貨單,在與提單記載的各項內容核對無誤后才簽發的。如果收貨單上有批注,則提單簽發人就應如實轉批在提單上。 3.提單的份數 提單有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之分。副本提單只用于日常業務,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單是一式幾份,以防提單的遺失、被竊或遲延到達或在傳遞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滅失。各國海商法和航運習慣都允許簽發數份正本提單,并且各份正本提單都具有同等效力,但以其中一份提貨后,其他各份自動失效。 由于正本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可以流通和轉讓,因此,承運人為防止出現利用多份正本提單進行損害提單當事人利益的非法活動,一是要求收貨人憑承運人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在目的港提貨,二是所有正本是在提單上注有"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已簽署本提單一式*份,其中一份經完成提貨手續后,其余各份失效"等內容。上述注明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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