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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的預先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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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商品產地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在產地對出口商品執行的檢驗稱產地檢驗。產地檢驗尤其適合于柑桔、蘋果等農產品,先在產地執行檢驗把關,出口時再在出運口岸進行口岸查驗,有利于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屬于預驗性質。 產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產區執行檢驗,并不直接裝運出口,而需轉往(或調撥)口岸出口的,也是產地檢驗。 產地檢驗的優點是避免不合格商品運往口岸造成損失。同時,更有利于把檢驗工作深入生產領域,對生產、加工部門進行技術指導,督促其改進生產加工,加強質量管理和產品檢驗,所以是檢驗和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好方式。 二、預先檢驗的特點 出口商品的正規出口檢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ǎ保┩赓Q經營單位已對外成交簽訂對外貿易銷售合同,憑信用證結算貨款的,已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明確了裝運條件和檢驗依據。 。ǎ玻┏隹谪浳镆褌潺R,除散裝貨、裸裝貨外,已成箱成件包裝完畢,外包裝符合出口要求。 。ǎ常┏贤、信用證規定的中性包裝外,已刷好出口嘜頭標記。 。ǎ矗┱唐范汛a整齊,便于檢驗人員查看包裝和標記,進行抽樣和現場檢驗。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派員到貨物堆存地點,按照標準、合同、信用證的規定要求,執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評定合格后,發給證書、放行單(或在出口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外貿經營單位即可辦理報關出運。 而出口預先檢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方便對外貿易,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某些經常出口的商品同意接受預先檢驗,簡稱出口預驗。預驗的概念是:出口商品尚未對外成交,或雖已成交、已簽訂了出口貿易合同,但尚未接到信用證,不能確定裝運數量、運輸工具,要暫緩出口的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申請人要求預先進行的檢驗。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出口預驗的商品,已成交的可先按合同檢驗,末成交的只能按標準檢驗,由于尚未收到信用證或合同,所以經檢驗合格的商品,不能最后評定為合格。同時,因裝運條件尚未明確,故不能發給證書和放行單,只能發給預驗合格的證單。 出口預驗初評所發的合格預驗合格證單,有兩種:①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供出口時向出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②預驗結果單,供出口時向原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換證用。如須轉運其他口岸出口時,要申請換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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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出口|商品|預先|檢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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