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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分類和范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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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定檢驗報驗 我國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條約,協議的規定,有一部分進出口商品及其運輸工具必須經過商檢機構的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國內銷售,使用.這類商品及其運輸工具的報驗稱為法定檢驗報驗。 (一) 出口商品及其運載工具法定檢驗報驗的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3.貿易性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4.出口危險物品和<<種類表>>內商品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 5.裝運易腐爛變質食品出口的船艙和集裝箱; 6.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 (二) 進口商品法定檢驗范圍 1.列入<<種類表>>的進口商品; 2.有關國際條約、協議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 二. 法定檢驗報驗 根據<<商檢法>>及其<<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外經濟貿易關系人或者外國商檢機構可以根據有關合同的約定或自身的需要,申請或委 托商檢機構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簽發鑒定證書。商檢機構受理鑒定業務的范圍主要有: (一) 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 (二) 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 (三) 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 (四) 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 (五) 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 (六) 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 (七) 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的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 (八) 抽取并簽封各類樣品; (九) 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 (十) 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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