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縣(市)環保局(辦)、地礦(礦管)局(辦):
為了進一步在我區地礦系統貫徹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選礦環境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選礦環境影響報告表》申報制度。鄉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選礦時,必須憑經當地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到地礦行政部門申辦采礦許可證和選礦許可證。
二、禁止在居民稠密區、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采礦、選礦。在上述區域采礦、選礦的,必須報經自治區環保部門和有關地礦主管部門批準。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當地環保部門會同地礦(礦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或者搬遷,拒絕停產或搬遷的,由有關環保部門和地礦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吊銷采礦許可證或選礦許可證。
三、排污費由礦產經銷部門代征收。關于民礦排污費的征收和管理,按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環保局、鄉鎮企業局《關于開征民礦排污費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價費字〔1993〕151號)的規定執行。關于代征收單位的業務補助。原則上按桂價費〔1993〕151號文的規定執行。不通過礦產經銷部門而自產自銷的,由地礦(礦管)部門在征收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費的同時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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