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與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的開采活動必須符合當地的環境功能區規劃,并按規定進行控制性開采,開采活動不得影響本功能區內的主導生態功能。
2.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等生態脆弱區內開采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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