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對'礦業權評估計算中更新資金、維簡費、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產安全生產費用處理'的修改說明。
按我國現行財稅制度,除鹽湖等類礦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計提維簡費外,通常礦山企業除選礦廠(包括尾礦設施)、獨立機修廠等附屬工廠以及大型較復雜的供水和外部運輸車間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外,其采礦系統(坑采的井巷工程或露采的剝離工程)的固定資產應按礦石產量和國家規定的計提標準提取維簡費(“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簡稱)、不再計提折舊,此外,煤礦還按原煤產量提取安全費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簡稱)及井巷工程基金。
根據財政部等財建[2004]119號文,安全費用是從煤礦維簡費(含井巷費用)中分離出來的、按原煤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其財務性質與維簡費類似,評估中的處理應與維簡費一致。
現《礦業權評估指南》不考慮維簡費、井巷工程基金、安全費用,采礦權評估中不考慮更新資金,探礦權評估中不考慮計提維簡費的采礦系統更新資金,但房屋建筑物和設備采用不變價原則考慮其更新資金投入。
維簡費、安全費用等處理歷來是評估界爭論的焦點問題,也是評估實踐中反映最突出問題,F《礦業權評估指南》規定采礦系統提折舊、安全費用不進成本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及相關規定,不考慮更新資金尤其是采礦系統違背資源經濟規律。
基于DCF法原理,生產期中發生的更新資金無疑應進入現金流出。
維簡費不同于折舊,其包含兩塊:已形成的采礦系統固定資產的折舊和維持簡單再生產所需資金支出。前者屬折舊性質,因采礦系統資產已在發生時計入現金流出項中的固定資產投資上,故其折舊屬預提待攤性質的系統內部的現金轉移、而非實際產生的系統對外現金流出,不做現金流出項計到經營成本中;后者雖屬預提性質,提取時并不產生系統對外現金流出,但提取的這部分資金是用于礦山生產過程中包括深部開拓延伸等的固定資產性支出(更新投資)和諸如生產探礦、技改等費用支出,這些支出發生時產生系統對外現金流出,應做現金流出項計到更新投資和經營成本中。但如何確定折舊性質的維簡費與更新性質的維簡費比例、如何確定固定資產性支出和費用性支出一直是一個難題,煤礦設計常采用維簡費(安全費用分離前)各按50%分別列入折舊、經營成本(生產期不再列采礦系統更新資金,煤炭工業部基本建設司煤基函字[1997]第156號);但金屬礦無此規定,參照煤礦可能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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