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中對‘礦業權評估計算中價格參數確定’的修改說明:
本項修改在修改方案第四稿之前未涉及,第三稿討論時就收益法評估時價格取值達成了如下意見:可以根據企業的會計報表中的價格資料,選擇三個年度內的價格平均值確定評估計算中的價格取值。部儲量司就近年價格波動大的鉬礦產品評估價格問題進行了專項調查和會議討論。綜合以上討論,《修改方案》提出:
礦業權評估中,一般采用當地平均銷售價格,原則上以評估基準日前的三個年度內的價格平均值或回歸分析后確定評估計算中的價格參數。對產品市場價格波動大、服務年限較長的大中型礦山,可向前延長至5年;對小型礦山,可以采用評估基準日當年價格的平均值。企業進行產權交易、抵押、融資等,可以根據企業的會計報表中的價格資料,參照上述原則或經合理預測確定價格參數。評估報告中應該詳細陳述產品價格參數的確定過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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