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收益途徑評估方法修改方案》對于‘礦業權評估計算中資源儲量處理’的修改說明。
現《礦業權評估指南》中資源量不參加探礦權評估,采礦權評估中資源量視情況采用可信度系數調整后參加評估計算。目前也實際上存在委托評估礦業權時全是資源量、設計單位設計利用儲量時也設計利用資源量或利用系數對資源量折算后進行利用的情況。此外,對能經濟利用的探明的或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332)、次邊際經濟資源量、邊際經濟的基礎儲量采用可信度系數折算卻不合理。因此修改為:資源儲量應結合(預)可行性研究、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項目經濟合理性分析后分類處理,屬經濟的參與評估計算,屬邊際經濟和次邊際經濟的不參與評估計算,具體為:
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從其含義“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出發,原則上不應參與評估計算,但實際中由于儲量計算工業指標過時或經濟評價未能真實反映資源開發利用經濟意義等原因,確實存在原列次邊際經濟的資源量在現行技術經濟下可經濟利用情況,考慮到次邊際經濟資源量是探明或控制的,地質可靠程度較高,一旦確定其屬經濟的應按經濟基礎儲量處理(如2S22地質可靠程度與122b相同),全部參與計算,不應采用可信度系數折算。因此修改為:次邊際經濟資源量原則上不參與評估計算,但屬經濟的(包括設計或實際利用的)應全部參與計算。
邊際經濟的基礎儲量:其含義為“可行性研究結果表明,在確定當時,開采是不經濟的,但接近盈虧邊界,只有當技術、經濟等條件改善后才可變成經濟的”,因此,其處理類似次邊際經濟資源量,修改為:邊際經濟基礎儲量原則上不參與評估計算,但屬經濟的(包括設計或實際利用的)應全部參與計算。
內蘊經濟資源量:按我國基本建議一般程序,(預)可研應的評審的勘查(儲量)報告基本上進行,因此存在可研報告編制滯后于儲量報告編制等情況,編制儲量報告時未做可研/預可研,資源量經濟意義不確定。但在礦業權評估時,該資源量的經濟意義已明確(包括已完成方案/可研/設計的,開發方案相當于可研),應按其經濟意義及地質可靠程度重新分類。具體處理如下:
1.探明的或控制的內蘊經濟資源量(331、332):其計算的資源量地質可靠程度較高,一旦確定其屬經濟的應按經濟基礎儲量處理(如332地質可靠程度與122b相同)、全部參與計算,不應采用可信度系數折算。因此,修改為:(331、332)應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上,屬經濟的全部參與評估計算,屬邊際經濟和次邊際經濟的不參與評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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