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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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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7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10月23日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第三條 國家商檢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進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設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管理所負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商檢機構的職責是: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辦理進出口商品鑒定,對進出口商品的質量和檢驗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國家商檢局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進出口商品,制定、調整并公布《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 第五條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對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二)對出口食品的衛生檢驗; (三)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 (四)對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冷凍口的船艙、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檢驗; (五)對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六)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的檢驗。 第六條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出口藥品的衛生質量檢驗、計量器具的量值檢定、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驗、船舶(包括海上平臺、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和集裝箱的規范檢驗、飛機(包括飛機發動機、機載設備)的適航檢驗以及核承壓設備的安全檢驗等項目,由其他檢驗機構實施檢驗。 第七條 商檢機構對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檢驗并實施監督管理。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對外貿易合同約定或者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申請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的,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 第八條 進出口的樣品、禮品、非銷售展品和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檢驗。但是,國家另有規定或者對外貿易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列入《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質量長期穩定的或者經國家商檢局認可的外國有關組織實施質量認證的,由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生產企業申請,經國家商檢局審查批準,商檢機構免予檢驗。免驗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商檢局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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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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