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咨詢熱線:0315-2738258 13303155855 |
熱門關鍵詞:鐵礦 錳礦 勘探設備 破碎機 磁選機 礦山 采礦設備 鉻礦 |
礦區范圍保留期是如何規定的 | |
|
|
礦區范圍劃定后至采礦權申請人提出采礦權申請之日止為礦區范圍保留期(預留期限)。大型礦山的礦區范圍保留期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的礦區范圍保留期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的礦區范圍保留期不超過1年。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需要設立礦山企業或者申請立項的,應當根據劃定礦區范圍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范圍保留期內未完成前款規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保留期,保留期延長不得超過1年。逾期不申請延長又不申請采礦權的,視為自動放棄。 [1] |
|
關鍵字:礦區范圍|保留期|規定 | |
【字體: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