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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A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使用應該注意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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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方交貨義務 《2000年通則》刪掉《1990年通則》按照列明鐵路、公路、內河、海洋、航空、多式聯運等各種運輸方式下以及未指明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完成交貨義務的規定。因為在實踐中對賣方何時完成交貨義務可能產生爭議,所以《2000年通則》對各種運輸方式作了歸納,以指定的交貨地點作為確定交貨義務完成時間和標準,分別規定在賣方所在地和在其他交貨地點,內容表述既簡潔又明確,容易在實踐中操作,減少爭議和糾紛。 具體地說,若在賣方所在地交貨,則賣方無義務提供運輸工具,而應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運輸工具。但賣方有裝載貨物的義務,只有當賣方將貨物裝上指定的運輸工具上并支付相應裝貨費用,其交貨義務才算完成。 若在其他交貨地點,則賣方有義務提供運輸工具,負責將貨物運到指定交貨地點使貨物置于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人的支配之下,此時賣方才完成交貨義務。應該指出的是賣方沒有卸貨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卸貨前其交貨義務即已完成。 賣方為了避免因交貨地點不明確而增加的費用支出,應該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約定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確定的地點并明確貨物以何種方式向承運人交貨或貨物是否應裝入集裝箱內等。賣方即可在貨物價格中將承擔的費用包括在內,防止造成損失。 二、賣方代買方指定承運人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賣方無義務簽訂運輸合同。但若買方請求或者根據交易習慣,賣方可以按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接受買方的請求,賣方必須明確應由買方承擔風險與費用。為了保證運費的安全,應要求買方先預付運費,或擴大信用證付款金額,將運費金額包括在信用證金額之中。 如果賣方沒有條件接受買方指定承運人和訂立運輸合同的委托或者不愿承擔此項義務時,應當隨即通知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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