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煤礦安全監察機關為履行其職責,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這種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職權。煤礦安全監察行為是一種專業行政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關應該具有下列主要職權:
(1)行政立法權。即煤礦安全監察機關有權力制定行政規章。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立法權,就是允許監察機關根據法律的原則、精神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規范、解釋性規范或補充性規范,用以調整各種安全監察關系、規范相對人的行為,安全監督機關的行政立法權為準立法權,必須根據法律行使,其內容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且這種立法權只限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國家經貿委。
(2)行政命令權。即煤礦安全監察機關向監察相對人發出命令,要求其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權力。行政命令的形式種類很多,如通告、通令、布告、規定、通知、決定、命令和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各種責令等。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25條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這里的責令關閉,就是一種行政命令權。實際上《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有很多條文都規定了行政命令權,如責令立即停止作業、責令限期達到要求或限期改正、責令立即停止使用等。
(3)行政處理權。行政處理權是指煤礦安全監察機關實施煤礦安全監察管理行為對涉及特定相對人權利、義務事項做出處理的權力。行政處理權包括的范圍很廣,如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如《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21條規定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設施設計的審查同意的權力、第22條規定的對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驗收的權力等!睹禾糠ā返22條規定,煤礦投人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這里的是否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也是行政處理權,但不屬于煤礦安全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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